重構刑法第57條的量刑架構──從量刑目的與行為人圖像出發
作者:
盧于聖、謝煜偉 博士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22-05-01
語言:中文
ISBN:9789575117313
定價:600 元
本文主要回應三個量刑理論的問題。
首先,量刑目的是否等同刑罰目的?既有論述大多認為,只要確立刑罰目的後, 就得解決量刑實質問題,但本文並不認同。本文以應報觀點為主要檢討,並旁論預 防、復歸與修復觀點後,認為上開觀點無法同時回答如何節制強制力,以及選擇適 當的犯罪應對方式,尤其應報觀點採取賦予痛苦的邏輯,把指向復歸與刑罰轉向的 措施,都解釋為比較輕微的痛苦,而未正確掌握不同量刑手段中的刑事政策意涵。 本文再來檢視作為主流地位的限制應報論,以英美重要論者為對話對象,論者正確 指出量刑的實質意義,必須注意到強制力與量刑的複雜性,但卻採取錯誤方式回應 複雜性,選擇不同目的先後排序,而未建立融貫的量刑目的。本文認為應從實質作 用思考量刑目的,著重強制力與刑事政策面向,並設定量刑目的為選擇適當的犯罪 應對方式,若涉及施加強制力,則須注意如何節制強制力。
接著,量刑過程應如何看待行為人?本文從我國實務判決中,發現行為人圖像 具有影響量刑的作用,因此如何設定行為人圖像,就具備量刑理論意義。本文借用 犯罪學的基本預設,指出量刑應採取具體脈絡式的行為人圖像,把行為人的犯行原 因與生命經驗陳列出來,得有助於量刑目的達成。
最後,按照本文設定的量刑目的與行為人圖像,得否給予刑法第 57 條「行為 人之責任」與基本適用架構不同的刺激?本文認為從量刑目的分析,則「行為人之 責任」不只是罪責原則,而有不同意義的責任內涵,而量刑目的與行為人圖像,則 提供建構不同量刑理論的契機。
首先,量刑目的是否等同刑罰目的?既有論述大多認為,只要確立刑罰目的後, 就得解決量刑實質問題,但本文並不認同。本文以應報觀點為主要檢討,並旁論預 防、復歸與修復觀點後,認為上開觀點無法同時回答如何節制強制力,以及選擇適 當的犯罪應對方式,尤其應報觀點採取賦予痛苦的邏輯,把指向復歸與刑罰轉向的 措施,都解釋為比較輕微的痛苦,而未正確掌握不同量刑手段中的刑事政策意涵。 本文再來檢視作為主流地位的限制應報論,以英美重要論者為對話對象,論者正確 指出量刑的實質意義,必須注意到強制力與量刑的複雜性,但卻採取錯誤方式回應 複雜性,選擇不同目的先後排序,而未建立融貫的量刑目的。本文認為應從實質作 用思考量刑目的,著重強制力與刑事政策面向,並設定量刑目的為選擇適當的犯罪 應對方式,若涉及施加強制力,則須注意如何節制強制力。
接著,量刑過程應如何看待行為人?本文從我國實務判決中,發現行為人圖像 具有影響量刑的作用,因此如何設定行為人圖像,就具備量刑理論意義。本文借用 犯罪學的基本預設,指出量刑應採取具體脈絡式的行為人圖像,把行為人的犯行原 因與生命經驗陳列出來,得有助於量刑目的達成。
最後,按照本文設定的量刑目的與行為人圖像,得否給予刑法第 57 條「行為 人之責任」與基本適用架構不同的刺激?本文認為從量刑目的分析,則「行為人之 責任」不只是罪責原則,而有不同意義的責任內涵,而量刑目的與行為人圖像,則 提供建構不同量刑理論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