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由歷史視角、大法官解釋、國家職權與人民基本權保障等四個面向探究憲法考試權;並分由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組織職權及憲法第18條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的法制理論,完整透析憲法考試權的實質內涵。另由於政府體制不論採取三權或五權分立,憲政價值本是動態選擇過程,無是非對錯,只有適配與否,核心關鍵在於何者能最適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基本權;本書並以此界分提出獨特的考試權組織建議意見,值得關心議題者參酌。
吳瑞蘭
國立中央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博士、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學士。
8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人事行政類科及格,曾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主任、國防部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長、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考試院法制參事。
曾發表論文於Public Personnel Management(SSCI)、國家菁英季刊、文官制度季刊、中國行政評論、人事行政等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