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舊社會有蓄養奴婢之陋習,直至辛亥革命後才被廢除。不過因為當時香港是英國殖民地,當時香港政府對華人的法例大都沿用「大清律例」,所以蓄養奴婢在二十世紀初在香港仍然合法及流行。未成年婢女俗稱「妹仔」,為半公開販賣人口制度的受害人。婢女多為出身貧家的年幼女童,由父母賣身予主人。主人家可以將之如貨物轉賣,婢女時有受虐,甚至性侵害,更有被賣入青樓、流落風塵者。
本書由二十世紀初活躍於香港的「反對蓄婢會」編輯刊行,於現狀反對與維持的正反雙方言論並列。卷首有香港基督教會麥梅生長老(1869-1943)作序,麥氏為該會書記並負責中文文牘工作,及後有《反對蓄婢史略》一書,總結香港此一時期反對蓄婢的女權運動。
這次反對蓄婢運動甚至驚動英國政界,最終促使港英政府實施婢女註冊制
本書由二十世紀初活躍於香港的「反對蓄婢會」編輯刊行,於現狀反對與維持的正反雙方言論並列。卷首有香港基督教會麥梅生長老(1869-1943)作序,麥氏為該會書記並負責中文文牘工作,及後有《反對蓄婢史略》一書,總結香港此一時期反對蓄婢的女權運動。
這次反對蓄婢運動甚至驚動英國政界,最終促使港英政府實施婢女註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