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此為檢察總長專屬之職權,是對於確定刑事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方法,以統一法令之適用。本書由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整理出11大類之「非常上訴類型」,選輯40則具體案例,以「摘錄要旨」方式,呈現個案「具體非常上訴理由」及「最高法院後續判決理由」,提供各界參考。
作者簡介
最高檢察署
最高檢察署為全國最高檢察機關,辦理第三審檢察事務。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中之特別程序,其審判由最高法院管轄。非常上訴之提起,則專屬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職權。所以刑事判決確定案件,須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後,認為審判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者,始由其向最高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