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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論(下)
作者: 謝在全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期:2025-08-29
語言:中文
ISBN:9786260146238
裝訂:平裝
定價750
購買數量:
內容簡介
目錄書摘
導讀/序
作者介紹
【本書特色】
  本書理論闡述,層次分明,務求詳盡,並與實務見解融會貫串,前瞻與實用兼顧,引註多而新,是進修物權法之最佳素材,研究物權法之重要指南,經由實務案例之引用及評析,更使物權法奠基於實際,內容生活化、實用化。本書另闢「延伸探討」,引領新思維,開啟新視野,或以不同視角,審思爭議問題,拋磚引玉,增添物權法園地之綠意花香。又擔保物權乃企業融資之重要工具,本書就擔保物權論述最詳,並講究可操作性,實為融資實務之法學寶典。


【作者簡介】
謝在全

現任:
東吳大學講座教授

曾任:
最高法院推事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召集委員
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


【序】
修訂九版序

  本書第九版之修訂,除錯漏之更正,並增加學說及實務之新見解,俾與時俱進外,對下列諸端,特別用心關注,雖仍係涓涓細流,或是野人獻曝,惟在求拋磚引玉。
  一、物權之妨害排除效力乃物權共通之效力之一,此效力是以所有權物上請求權建構,不僅為物權法之重要基礎,更是實務上運用最多,又屢見爭議之部分。然民法施行已近百年,我國就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完整體系之理論論述,似仍有不足之憾。身為物權田園之老圃,遂勉力嘗試借用德國物權法之「行為責任」、「狀態責任」,於實務及學說之豐碩成果,就我國之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架構根幹,灌注若干增長激素,期盼招蜂引蝶,關愛評釋,終必能日新月異,成長茁壯。
  二、建築物區分所已是我國建築物使用之常見型態,惟因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其基地,係以共有制度支撐建構,吾人遂習於以民法之共有制度對待之,致忽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特殊性,殊非所宜。實則建築物區分所有之法律關係,應優先以建築物區分所有之理論或法律規定處理,如有未盡,方尋諸民法,可惜實務及學說常非如此。數位法界碩彥對此頗有感觸,遂於民國108年5月起,組成小組撰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釋義,逐條聚會激論,個人有幸廁身其間,獲益良多,其中諸多結晶自然是本書區分所有建築物部分之最佳養分。該條例各條釋義有初步成果者,已刊載於每期「當代法律」,方家誠宜多多致意焉。德國住居所有權法與日本區分所有法施行後,迭經增修,如今先後於2020年、2025年又完成大修,粲然大備,我國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已30年,卻仍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階段,令人汗顏。
  三、最高限額抵押權應是我國擔保物權運用之大宗,而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其中所最常見,又因最高限額抵押權必有最高限額,最高限額成為扮演限定共同抵押權之各抵押物負擔金額之作用,形成共同抵押權均有限定抵押物負擔金額之特殊景致,實為意料之外。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學說上有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與非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分,非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無共同抵押權規定之準用,民法規定並非明確,實務遂生困擾,至今似尚未形成共識,對此困擾,本書亦於不影響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優先受償利益範圍內努力尋求利益衡平之解方。再者,世界銀行每年公布之經商環境報告書,日本評價甚低,其中「授與信用」乃關鍵之負面因素,為茲因應,日本已於2024年、2025年先後制定推進事業性融資法、讓與擔保契約及所有權保留法,前者,創設企業價值擔保權,以利獨角獸企業之融資,後者,使習慣與判例法形成之讓與擔保,安定化及明確化,積極優化企業投資及擔保環境,令人艷羨,誠足為我國集合財產讓與擔保健全化及現代化之借鏡。
  本書此次修訂,承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候選人陳旺聖精心勘誤校對,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許承先先生費心反覆排版,均應致上誠摯之謝忱。拙作修訂已力求盡心,然八十老翁心有餘而力不足,錯誤或思慮未週勢必難免,方家之賜正指教,是最由衷之企盼。

謝在全
一一四年七月
序於台北寓所


【目錄】
修訂九版序 i
修訂七版序(略序) iii
初版序(下冊) v
本書主要簡略用語 xiii

第五章 農 育 權 1
 第一節 序  說 1
 第二節 農育權之取得 5
 第三節 農育權之效力 7
  第一項 農育權人之權利 7
  第二項 農育權人之義務 11
 第四節 農育權之消滅 13
  第一項 消滅之原因 13
  第二項 消滅之效果 16

第六章 不動產役權 19
 第一節 序  說 19
 第二節 不動產役權之種類 25
 第三節 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33
 第四節 不動產役權之取得 39
 第五節 不動產役權之效力 47
  第一項 不動產役權人之權利義務 47
  第二項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權利義務 54
 第六節 不動產役權之消滅 57
 第七節 用益權人之不動產役權 63
 第八節 自己不動產役權 66

第七章 典  權 69
 第一節 序  說 69
 第二節 典權之取得 73
  第一項 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 73
  第二項 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而取得 74
 第三節 典權之期限 76
 第四節 典權之效力 79
  第一項 典權人之權利義務 79
   第一款 典權人之權利 79
   第二款 典權人之義務 90
  第二項 出典人之權利義務 93
   第一款 出典人之權利 93
   第二款 出典人之義務 101
 第五節 典權之消滅 103

第八章 抵 押 權 105
 第一節 擔保物權總說 105
 第二節 普通抵押權序說 134
  第一項 普通抵押權之意義 134
  第二項 抵押權之發展 136
  第三項 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142
 第三節 普通抵押權之取得 157
 第四節 普通抵押權之效力 169
  第一項 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 169
  第二項 普通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174
  第三項 抵押人之權利 200
  第四項 抵押權人之權利 210
   第一款 普通抵押權之次序 210
   第二款 普通抵押權之處分 221
   第三款 普通抵押權之保護 224
  第五項 普通抵押權之實行 237
   第一款 法院拍賣抵押物之公實行程序 238
    第一目 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239
    第二目 拍賣之強制執行程序 250
    第三目 實行(抵押物拍賣)之效果 258
   第二款 抵押權實行之私實行程序 285
  第六項 共同普通抵押權 292
   第一款 序  說 292
   第二款 共同普通抵押權之成立 297
   第三款 共同普通抵押權之效力 298
  第七項 物上保證人與債務人或保證人之法律關係 318
 第五節 抵押權之消滅 328
 第六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331
  第一項 序  說 331
  第二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 338
  第三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力 346
  第四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 356
  第五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 372
  第六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準共有 394
  第七項 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399
  第八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 403
  第九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消滅 405
 第七節 其他抵押權 407
  第一項 權利抵押權 407
  第二項 承攬人之抵押權 411
  第三項 法定抵押權 426
  第四項 動產抵押權 427

第九章 質  權 441
 第一節 序  說 441
 第二節 動產質權 447
  第一項 動產質權之意義 447
  第二項 動產質權之取得 449
  第三項 動產質權之效力 457
   第一款 動產質權擔保債權之範圍 457
   第二款 動產質權標的物之範圍 458
   第三款 出質人之權利義務 461
   第四款 質權人之權利 463
   第五款 動產質權之實行 475
   第六款 質權人之義務 480
  第四項 動產質權之消滅 482
  第五項 特殊質權 485
 第三節 權利質權 489
  第一項 概  說 489
  第二項 權利質權之取得 491
  第三項 權利質權之效力 509
   第一款 權利質權效力之範圍 509
   第二款 出質人之權利義務 513
   第三款 質權人之權利義務 517
   第四款 權利質權之實行 520
    第一目 債權質權之實行 521
    第二目 有價證券質權之實行 527
    第三目 其他權利質權之實行 530
   第五款 第三債務人之權利義務 531
  第四項 權利質權之消滅 534

第十章 留 置 權 537
 第一節 序  說 537
 第二節 留置權之取得 545
  第一項 留置權成立之積極要件 545
  第二項 留置權成立之消極要件 554
 第三節 留置權之效力 558
  第一項 留置權效力之範圍 558
  第二項 留置權人之權利義務 559
  第三項 留置權之實行 566
  第四項 留置物所有人之權利義務 570
 第四節 留置權之消滅 572
 第五節 特殊留置權 576

第十一章 讓與擔保 581
 第一節 序  說 581
 第二節 不動產讓與擔保 591
  第一項 讓與擔保之取得 591
  第二項 讓與擔保之效力 593
  第三項 讓與擔保之消滅 606
 第三節 動產讓與擔保 608
 第四節 債權讓與擔保 621

本書主要參考書目 629
附錄一 他項權利證明書(最高限額抵押權) 637
附錄二 普通抵押權登記謄本 638
附錄三 土地登記謄本 640
附錄四 建物登記謄本 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