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寫作契機源自一場於中國舉辦的研討會。會議以「啟蒙」概念為主軸, 探討此概念在中國與西方國家,是否具有不同的意義。結論是,中國的參與者認為:啟蒙不但不是普世的概念,在該概念的論證與發源上,毋寧受限於西方國家的歷史與文化脈絡。作者反對此結論,因此透過本書提出相應的闡述,並試圖證立:人的自我(Selbstsein)必然與在法權(Recht)中的生活具有關聯性。在本書的第一部分,作者承繼康德的實踐哲學與費希特對自我意識的思考,得出「主體之自我決定/自律的理念,雖發軔於西方,卻得以超越文化地域之限制而具有普遍有效性」的結論。在第二部分,作者擴充提問的視角,從主體的自我關係過渡至主體之間、主體與共同體之間乃至於國家間之關係等三個向度。最後,作者認為,唯有透過法權(原則),主體才得以了解行為尺度何在,上述三個向度的和平共存方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