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政既?在於國家治理(治理的每一個要素都與其有關),又外在於國家治理(連接政治、經濟與社會三大子系統的媒介),所以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而以往的以「國家分配論」為根基的財政學體系無法準確詮釋財政與國家治理這種?涵。所以作者積極倡導稅收、預算和財政體制的法治化,以及建構各級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完整而嚴格的問責制,認為這兩個環節可以把現代國家治理的基本要素涵蓋進去,而缺失了這兩個至關重要的環節,中國的轉型就不能說是成功的,中國的現代財政制度就不能作為國家治理的基礎而存在,而現有的財政學理論也就難以促進現實財政問題(如土地財政、央地財政關係、財產稅改革等)的解決。
在國家所有權力當中,支配財政資源的權力是核心的和實質的權力,所以只有法律和基本制度規則才有可能對國家行為構成硬性約束,約束了這部分權力也就約束住了包括國家職權和行動範圍的所有的權力。也正是因為財政達到了立憲的層次,這種法律約束才有可能成為一國政治結構中固定不變和永久性的一部分,國家才有可能向一個真正的現代政治結構轉型。
在經歷了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之後,中國至今仍然沒有在稅收、預算和央地財政關係三個方面建立起嚴格而縝密的法律約束機制,相關制度的公平與效率問題也遠沒有解決,這已經成為中國社會轉型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中國在2016至2020年的這一輪財政改革中,將這三個方面的立制、立法和修法作為主要?容來進行。按照預先設定的目標,到2020年前後,中國現代財政制度將基本建構完成,在此基礎上促進中國國家治理模式的建立。
本書收入了作者李煒光近年來對中國財政改革所做的評析和論文,並對未來幾年?中國財政政策的走向進行了較有價值的研究,作者對「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理解比較到位。稅收應當具有合法性來源,所有稅種都應經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所有的稅制要素都應進入立法程序;應在法律上規定出納稅人完備的權利,在稅收問題上,人人擁有表達權;政府徵稅應奉行公民財產權在先原則,確定稅種、稅目、稅率時首先要保護好納稅人的財產權;每個稅種的徵稅目的應該寫進稅法,並且所陳述的徵稅理由和目的是正當的、合理的、可檢測的;政治上排除對特權者的免稅,稅法面前,稅制面前,人人平等;稅制改革中保持稅負總體不變,增稅的同時應當及時減稅,等等。其實,不只是稅收,政府的其他財政行為也都應該體現公平正義,有利於納稅人權利保護和造福於整個社會,也都應該體現「稅在法下」的原則。這些觀點對於人們從比較高的層次上認識相對比較專業的財政問題會有幫助,對正在進行的財政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在國家所有權力當中,支配財政資源的權力是核心的和實質的權力,所以只有法律和基本制度規則才有可能對國家行為構成硬性約束,約束了這部分權力也就約束住了包括國家職權和行動範圍的所有的權力。也正是因為財政達到了立憲的層次,這種法律約束才有可能成為一國政治結構中固定不變和永久性的一部分,國家才有可能向一個真正的現代政治結構轉型。
在經歷了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之後,中國至今仍然沒有在稅收、預算和央地財政關係三個方面建立起嚴格而縝密的法律約束機制,相關制度的公平與效率問題也遠沒有解決,這已經成為中國社會轉型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中國在2016至2020年的這一輪財政改革中,將這三個方面的立制、立法和修法作為主要?容來進行。按照預先設定的目標,到2020年前後,中國現代財政制度將基本建構完成,在此基礎上促進中國國家治理模式的建立。
本書收入了作者李煒光近年來對中國財政改革所做的評析和論文,並對未來幾年?中國財政政策的走向進行了較有價值的研究,作者對「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理解比較到位。稅收應當具有合法性來源,所有稅種都應經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所有的稅制要素都應進入立法程序;應在法律上規定出納稅人完備的權利,在稅收問題上,人人擁有表達權;政府徵稅應奉行公民財產權在先原則,確定稅種、稅目、稅率時首先要保護好納稅人的財產權;每個稅種的徵稅目的應該寫進稅法,並且所陳述的徵稅理由和目的是正當的、合理的、可檢測的;政治上排除對特權者的免稅,稅法面前,稅制面前,人人平等;稅制改革中保持稅負總體不變,增稅的同時應當及時減稅,等等。其實,不只是稅收,政府的其他財政行為也都應該體現公平正義,有利於納稅人權利保護和造福於整個社會,也都應該體現「稅在法下」的原則。這些觀點對於人們從比較高的層次上認識相對比較專業的財政問題會有幫助,對正在進行的財政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