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新創及中小型企業發展,營造更有利之商業環境,我國公司法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專節的頒行不僅翻轉以人合資合區隔公司組織型態的傳統概念,也使公司法自「管制」(Regulate)推進到「促進」(Facilitate),可以預見的是,閉鎖性公司專節兩大思維,組織中性及去管制化,終將蛻變貫穿整部公司法。
2018年8月1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將大部分原專屬閉鎖性公司的彈性設計,擴及適用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無疑使股份有限公司「資合」色彩進一步逐漸被淡化。本次改版除了增訂2018年最新修正條文,另新增虛擬案例章節,透過案例說明閉鎖性公司於實務上之運用情境及可能產生之風險,供讀者參考。
2018年8月1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將大部分原專屬閉鎖性公司的彈性設計,擴及適用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無疑使股份有限公司「資合」色彩進一步逐漸被淡化。本次改版除了增訂2018年最新修正條文,另新增虛擬案例章節,透過案例說明閉鎖性公司於實務上之運用情境及可能產生之風險,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