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在國內法學領域中常被歸類為「行政法各論」之一環。教育法和教育之實質給付等「內部事項」具緊密關係,而有排除公權力不當介入等和人權保障相關之重要原理;在學校教育中,學校和學生之法律關係亦有以「在學契約」訂定之可能;大學等高等教育和一般中小學教育,在憲法上所適用之內容亦可能有所不同。前者受「學術自由」保障、後者則和「受教育權」或「學習權」有密切關聯,因此在制度面、法解釋面向上,兩者存在不同之原理原則。
本書第二版,為在留意近年開國內外和教育法、教育人權有關環境之變化,進行修改。包含:一、於第六章第三節新增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析論。二、新增第七章教師法修法與不適任教師。三、新增第十章日本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四、新增第十二章大學教評會與教師限期升等紛爭。五、修訂第十四章第三節日本之國立大學法人化。
本書第二版,為在留意近年開國內外和教育法、教育人權有關環境之變化,進行修改。包含:一、於第六章第三節新增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析論。二、新增第七章教師法修法與不適任教師。三、新增第十章日本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四、新增第十二章大學教評會與教師限期升等紛爭。五、修訂第十四章第三節日本之國立大學法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