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重新開始制度在行政程序法制定後,已經是我國法律所明文規範針對行政處分之特殊程序。但囿於學說上對於制度實際操作的討論有限,以及實務上對於行政程序重新開始制度的狹義理解,導致此一制度現實上適用之案例極少,甚至造成人民無意願嘗試申請的惡性循環。但本文認為程序重新開始制度作為特殊的權利保護制度,具有其獨特而無法取代的制度目的,也不應作如同現行實務操作如此狹義的解釋。
故本文試圖藉由探詢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定之比較法典範,以及對照我國平行的訴訟法上的特殊權利保護機制,希望能將行政程序重新開始制度進行完整的程序運行的介紹,自程序的操作、要件乃至實際運作應遵循的法理及界線,作一次整體的檢驗。一方面檢討固有的實務見解是否妥適,同時引進比較法上的看法,做為我國制度發展的對照與參考,希望能藉由明確的整理及介紹,使實際操作制度之機關,能免除適用不明確制度之排斥感,使程序重新開始制度能真正在我國落地生根。
最終本文也就部分條文規範不清、錯誤及可能有牴觸憲法訴訟權保障疑義的部分,提出修正的建議,試圖就部分解釋論上難以完善解決的問題,能尋求將來在立法上解決的途徑。
故本文試圖藉由探詢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定之比較法典範,以及對照我國平行的訴訟法上的特殊權利保護機制,希望能將行政程序重新開始制度進行完整的程序運行的介紹,自程序的操作、要件乃至實際運作應遵循的法理及界線,作一次整體的檢驗。一方面檢討固有的實務見解是否妥適,同時引進比較法上的看法,做為我國制度發展的對照與參考,希望能藉由明確的整理及介紹,使實際操作制度之機關,能免除適用不明確制度之排斥感,使程序重新開始制度能真正在我國落地生根。
最終本文也就部分條文規範不清、錯誤及可能有牴觸憲法訴訟權保障疑義的部分,提出修正的建議,試圖就部分解釋論上難以完善解決的問題,能尋求將來在立法上解決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