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之推行除預防個體感染疾病,在公共衛生上亦能防治傳染病,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和蔓延。基於特別犧牲及社會安全之實現,傳染病防制法第30條規定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對於因預防接種之不良事件而蒙受損害者提供人道的社會補償。現行法「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將受害情形與疫苗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之判斷方式明文化,並以「關聯性」稱之,以取代「因果關係」。
上開因果架構參考自世界衛生組織出版之「預防接種不良事件因果關係評估準則」,該架構基於流行病學及醫學實證文獻為中心發展。然而此一判斷方法並未考量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中特別犧牲以及社會補償之法規意旨,亦與法院所採行之因果關係架構──如:相當因果關係、疫學因果關係──不同。
本研究詳盡地介紹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因果評估中的實證醫學、「預防接種不良事件因果關係評估準則」之內容、整理出此類因果關係中之三要件,並再訪法學上因果關係之架構以及爬梳法院穩定之實務見解(諸如:預防接種不良事件因果關係評估準則之承認、判斷餘地之適用、客觀舉證責任之轉換)。
本研究亦對實體法、程序事項提出具體可操作之修正,以兼顧實證醫學及法規目的之實踐。第一,雖然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訴訟中有判斷餘地之適用,惟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意旨,應提高審查密度,並進行形式審查;第二,不宜過度嚴格檢視文獻評讀,以使醫學實證文獻得適切地建立抽象因果關係;第三,宜將現行法中醫學實證之定義擴張及於個案報告,以緩和過於嚴格之因果架構,使本就罕見之不良事件受害者得以接受救濟(而法院應理解,個案報告已幾是醫學實證及形式審查之極限);第四,預防接種不良事件因果關係評估準則以及流行病學、實證醫學中之否證原則,仍有排除因果關係存在之適用空間。
綜上所述,本研究希望透過上開見解,適切平衡公共衛生政策之目的、法規本旨及實證醫學觀點,在救濟中以科際整合之手法推進並構築一個平衡的因果關係架構。
上開因果架構參考自世界衛生組織出版之「預防接種不良事件因果關係評估準則」,該架構基於流行病學及醫學實證文獻為中心發展。然而此一判斷方法並未考量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中特別犧牲以及社會補償之法規意旨,亦與法院所採行之因果關係架構──如:相當因果關係、疫學因果關係──不同。
本研究詳盡地介紹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因果評估中的實證醫學、「預防接種不良事件因果關係評估準則」之內容、整理出此類因果關係中之三要件,並再訪法學上因果關係之架構以及爬梳法院穩定之實務見解(諸如:預防接種不良事件因果關係評估準則之承認、判斷餘地之適用、客觀舉證責任之轉換)。
本研究亦對實體法、程序事項提出具體可操作之修正,以兼顧實證醫學及法規目的之實踐。第一,雖然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訴訟中有判斷餘地之適用,惟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意旨,應提高審查密度,並進行形式審查;第二,不宜過度嚴格檢視文獻評讀,以使醫學實證文獻得適切地建立抽象因果關係;第三,宜將現行法中醫學實證之定義擴張及於個案報告,以緩和過於嚴格之因果架構,使本就罕見之不良事件受害者得以接受救濟(而法院應理解,個案報告已幾是醫學實證及形式審查之極限);第四,預防接種不良事件因果關係評估準則以及流行病學、實證醫學中之否證原則,仍有排除因果關係存在之適用空間。
綜上所述,本研究希望透過上開見解,適切平衡公共衛生政策之目的、法規本旨及實證醫學觀點,在救濟中以科際整合之手法推進並構築一個平衡的因果關係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