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朕說了算!鞏固君主地位、維持貴族世襲、加強宗法制度,從先秦律令到歷代刑罰,看古人以法「制」天下
作者:
陳深名,聞明,張林 編著
出版社:崧博出版(崧燁)
出版日期:2023-03-10
語言:中文
ISBN:9786263571334
裝訂:平裝
定價:299 元
◎吳未帝孫皓經常對失禮的臣下處以「剝皮」?
◎楚懷王誤以為美人嫌他口臭便暴怒動「劓刑」?
◎明太祖朱元璋用法嚴苛,還發明了「剝皮楦草」?
◎皇后賈南風善妒,見其他妃嬪懷孕便現場「剖腹」?
五刑體系、現場勘察、屍體檢驗、刑訊逼供,
從違逆大罪到小民細事,細說中國歷代律令及刑罰!
▎夏時期──誅、殺,不聽話就以「天」之名弄死你!
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者不僅懲罰本人且戮及妻、子。
▎商時期──刺墨、割鼻、斷足……不准危害社會秩序!
商統治者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在各地設置監獄並以刑具拘繫囚犯。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宮、大辟等五刑。紂王甚至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並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
▎西周時期──除五刑還有鞭、贖,刑罰為君主、貴族服務!
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處以最重的刑罰;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制度,便出現「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更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
▎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打破貴族壟斷法律的特權!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法律,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法律制度產生了變化。鄭國大夫鄧析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晉趙鞅、荀寅也將范宣子執政期間制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戰國時期──徒刑+死刑,輕罪用重刑!戰國之世,刑法深苦!
在法家「以刑止刑」思想影響下制定的刑法極其嚴酷。以秦國為例,當時的刑罰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劃分。判處徒刑時常附加肉刑,且判處徒刑的囚犯實際上就是為官府服役的奴隸;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腰斬、抽脅、鑊烹等等。此外還有「夷三族」和連坐等規定。
?刑訊逼供,古人比現代人更懂!
李斯被趙高誣衊「謀反」,按當時法律,案件要經過皇帝派出的使者覆審才能定案,李斯滿心希望能在覆審時翻案,但趙高預先派了太監冒充秦二世的使者前來覆審,李斯不知有詐,喊冤翻供,結果招來一頓毒打。反覆幾次後,李斯不敢翻供,結果在「真使者」來覆審時便認了罪,最終沒能逃脫被「具五刑、夷三族」的下場。
?現場勘察、屍體檢驗,分秒必爭!
宋朝有「檢屍條令」,規定一切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都須經過官府檢驗,地方官府由縣尉主持檢驗屍體,在報案後必須兩個時辰內出發趕往陳屍現場,否則要以「違制罪」懲處;明清時期若發生強盜、搶奪案件,接到報案後必須「不論遠近、無分風雨」,會同駐軍長官「飛赴事主之家」。
本書特色
對「皇權」的保護是古代律法制度的傳統,從法家最初宣導公布成文法、實行法治起,刑律就是皇權手中賞罰二柄中的一柄。歷代律典都把維護皇權──尤其是「君臣倫理」放在首位,從各個方面立法保障皇權不可侵犯。本書將為讀者詳細介紹中國歷代刑律。
◎楚懷王誤以為美人嫌他口臭便暴怒動「劓刑」?
◎明太祖朱元璋用法嚴苛,還發明了「剝皮楦草」?
◎皇后賈南風善妒,見其他妃嬪懷孕便現場「剖腹」?
五刑體系、現場勘察、屍體檢驗、刑訊逼供,
從違逆大罪到小民細事,細說中國歷代律令及刑罰!
▎夏時期──誅、殺,不聽話就以「天」之名弄死你!
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者不僅懲罰本人且戮及妻、子。
▎商時期──刺墨、割鼻、斷足……不准危害社會秩序!
商統治者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在各地設置監獄並以刑具拘繫囚犯。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宮、大辟等五刑。紂王甚至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並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
▎西周時期──除五刑還有鞭、贖,刑罰為君主、貴族服務!
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處以最重的刑罰;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制度,便出現「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更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
▎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打破貴族壟斷法律的特權!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法律,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法律制度產生了變化。鄭國大夫鄧析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晉趙鞅、荀寅也將范宣子執政期間制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戰國時期──徒刑+死刑,輕罪用重刑!戰國之世,刑法深苦!
在法家「以刑止刑」思想影響下制定的刑法極其嚴酷。以秦國為例,當時的刑罰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劃分。判處徒刑時常附加肉刑,且判處徒刑的囚犯實際上就是為官府服役的奴隸;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腰斬、抽脅、鑊烹等等。此外還有「夷三族」和連坐等規定。
?刑訊逼供,古人比現代人更懂!
李斯被趙高誣衊「謀反」,按當時法律,案件要經過皇帝派出的使者覆審才能定案,李斯滿心希望能在覆審時翻案,但趙高預先派了太監冒充秦二世的使者前來覆審,李斯不知有詐,喊冤翻供,結果招來一頓毒打。反覆幾次後,李斯不敢翻供,結果在「真使者」來覆審時便認了罪,最終沒能逃脫被「具五刑、夷三族」的下場。
?現場勘察、屍體檢驗,分秒必爭!
宋朝有「檢屍條令」,規定一切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都須經過官府檢驗,地方官府由縣尉主持檢驗屍體,在報案後必須兩個時辰內出發趕往陳屍現場,否則要以「違制罪」懲處;明清時期若發生強盜、搶奪案件,接到報案後必須「不論遠近、無分風雨」,會同駐軍長官「飛赴事主之家」。
本書特色
對「皇權」的保護是古代律法制度的傳統,從法家最初宣導公布成文法、實行法治起,刑律就是皇權手中賞罰二柄中的一柄。歷代律典都把維護皇權──尤其是「君臣倫理」放在首位,從各個方面立法保障皇權不可侵犯。本書將為讀者詳細介紹中國歷代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