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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適用】
這本《保險法規小法典》適用於人身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代理人考試。
【本書優勢】
.解題的關鍵字在哪裡?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條文嗎?
〈保險法規〉是「人身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代理人」考試都要考的共同考科。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偏向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仔細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
為幫助考生突破「法條怎麼背?」、「哪一條條文最常考」、「關鍵重點怎麼抓?」等瓶頸,三民輔考特別設計出即便非法律系背景也能輕鬆閱讀的考試用書–《保險法規小法典》!不僅由三民輔考名師彙編保險法規考試範圍「一法一細則三規則」,並透過破題關鍵字標示與考古題精選,指引考生最佳得分捷徑!本書特色如下:
◎最新法規條文+關鍵字標示,一眼即知考試重點
本書完整收錄《保險法》、《保險法施行細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最新修訂的法條條文,且採用關鍵字醒目標示,在密密麻麻的文字間直接抓出考試要點,輔以亮眼小圖示突顯最新修法重點,協助考生以最快最有效率的方式,完成準備功夫!
◎內嵌438道考古題,實力隨時檢視
作者在研究保險經紀人、代理人105~111年相關試題後,將出自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置於相對應的法條之後,讓讀者在背完條文時能即刻演練題目,所列題目愈多表示此條文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各法條的重要程度與歷年出題脈絡,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本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絕對比純法條書更加實用!
◎隨身攜帶超方便,小書立大功!
小開本口袋書設計,可隨時翻閱做題目,舉凡等公車、搭捷運、吃午餐、喝咖啡的時間皆可念書,讓讀書像滑手機一樣輕鬆方便,學習高效率,時刻保持最佳狀態!
【最新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修法重點包括:
1.保險法(111.11.30)
增訂人壽保險到期未交付保費者,催告通知應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使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更加完善。
2.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111.09.22)
(1)修正保險經紀人公司負責人應具備之消極資格條件;相關條文一併配合修正款次。
(2)基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監理一致性,參酌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應於其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選任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認可;相關條文一併配合修正增列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
(3)明定個人執業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行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或申請許可新設立分公司,檢附經紀人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證明,由十六小時提高為十八小時,包括每年應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教育訓練時數二小時。
(4)明定現已領有執業證照之個人執業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每年應另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二小時,未依規定辦理者,次一年度不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5)增列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訂定之內部作業規範,應包括本規則本次修正條文關於保障六十五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之相關規定;另配合修正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充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及需求與風險屬性等相關事項。
(6)明定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指派之非銷售部門人員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應於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再以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7)增列個人執業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不得有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適合度之情事,包括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提供不適合之保險商品,及不得有未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情事,包括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投保財產保險及微型保險以外之投保案件,未於招攬報告書載明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度及評估理由,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本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8)基於監理之一致性,明定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時,應檢附其預定分公司經理人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董事長資格條件之證明,及其任用經紀人之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證明,由十六小時提高為十八小時,包括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二小時。
(9)基於監理之一致性與促使外國經紀人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之穩健經營及強化其財務體質,明定外國經紀人機構新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或)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符合修正後最低營運資金之規定。
(10)明定本次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與保障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相關部分,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111.09.22)
(1)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負責人應具備之消極資格條件;相關條文一併配合修正款次。
(2)基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監理一致性,參酌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應於其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選任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認可;相關條文一併配合修正增列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
(3)明定個人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行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或申請許可新設立分公司,檢附代理人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證明,由十六小時提高為十八小時,包括每年應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教育訓練時數二小時。
(4)明定現已領有執業證照之個人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每年應另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二小時,未依規定辦理者,次一年度不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5)增列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訂定之內部作業規範,應包括本規則本次修正條文關於保障六十五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之相關規定。
(6)明定銀行指派之非銷售部門人員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應於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再以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7)增列個人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公司、銀行及受保險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不得有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適合度之情事,包括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提供不適合之保險商品,及不得有未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情事,包括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投保財產保險及微型保險以外之投保案件,未於招攬報告書載明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度及評估理由,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本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8)基於監理之一致性,明定外國代理人機構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時,應檢附其預定分公司經理人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董事長資格條件之證明,及其任用代理人之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證明,由十六小時提高為十八小時,包括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二小時。
(9)基於監理之一致性與促使外國代理人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之穩健經營及強化其財務體質,明定外國代理人機構新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者,應符合修正後最低營運資金之規定。
(10)明定本次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與保障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相關部分,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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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法(1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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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保險經紀人公司負責人應具備之消極資格條件;相關條文一併配合修正款次。
(2)基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監理一致性,參酌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應於其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選任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認可;相關條文一併配合修正增列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
(3)明定個人執業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行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或申請許可新設立分公司,檢附經紀人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證明,由十六小時提高為十八小時,包括每年應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教育訓練時數二小時。
(4)明定現已領有執業證照之個人執業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每年應另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二小時,未依規定辦理者,次一年度不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5)增列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訂定之內部作業規範,應包括本規則本次修正條文關於保障六十五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之相關規定;另配合修正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充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及需求與風險屬性等相關事項。
(6)明定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指派之非銷售部門人員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應於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再以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7)增列個人執業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受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不得有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適合度之情事,包括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提供不適合之保險商品,及不得有未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情事,包括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投保財產保險及微型保險以外之投保案件,未於招攬報告書載明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度及評估理由,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本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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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於監理之一致性與促使外國經紀人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之穩健經營及強化其財務體質,明定外國經紀人機構新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或)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符合修正後最低營運資金之規定。
(10)明定本次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與保障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相關部分,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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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定個人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行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或申請許可新設立分公司,檢附代理人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證明,由十六小時提高為十八小時,包括每年應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教育訓練時數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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