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書內容以「記帳士」考科「稅務相關法規概要」之考綱編排,計有1.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2.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5.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6.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本考科命題方式為「選擇題」,本書各章先就上述法規內容作統合整理,再以觀念小測驗作題目解析,將歷年相關考題按各節內容歸類,列入練習題,歷年題目解答,均符合現今年度稅法規定。希冀提供參加記帳士考試之讀者,以最快速正確方式,了解稅法考題重點。
近期稅務法令修正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17日公告除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方式施行日期為111年1月1日外,其餘條文已於12月19日生效。
1.增訂第26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
2.刪除第12條之1、第50條之1、第50條之3及第50條之4條文;
3.修正第6、19、20至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之5及51條
修正重點包括:
1.保障納稅權益,減輕負擔:
(1)調降滯納金加徵率(「每逾2日」修正「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2)增訂放寬得申請適用分期繳納情形
(3)調降暫緩移送執行繳納之金額比例為1/3
(4)修正未依規定給與、未取得、未保存憑證之罰緩為5%以下,配合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修正營業人一行為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前、後裁罰情形對照表
2.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國家債權:
(1)增訂2款核課期間屆滿時之時效不完成事由
(2)增訂2款核課期間之起算日
(3)強化稅捐保全
(4)提高逃漏稅刑事罰金
(5)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資格限制
3.簡化與明確稽徵程序:
(1)修正申請退稅期間
(2)修正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
(3)增訂特定類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
(4)延長稽徵機關發還帳簿文據期間
(5)增訂申請復查期間之認定
(6)擴大不適用加計利息之範圍
二、稅捐稽徵法
本考科命題方式為「選擇題」,本書各章先就上述法規內容作統合整理,再以觀念小測驗作題目解析,將歷年相關考題按各節內容歸類,列入練習題,歷年題目解答,均符合現今年度稅法規定。希冀提供參加記帳士考試之讀者,以最快速正確方式,了解稅法考題重點。
近期稅務法令修正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17日公告除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方式施行日期為111年1月1日外,其餘條文已於12月19日生效。
1.增訂第26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
2.刪除第12條之1、第50條之1、第50條之3及第50條之4條文;
3.修正第6、19、20至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之5及51條
修正重點包括:
1.保障納稅權益,減輕負擔:
(1)調降滯納金加徵率(「每逾2日」修正「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2)增訂放寬得申請適用分期繳納情形
(3)調降暫緩移送執行繳納之金額比例為1/3
(4)修正未依規定給與、未取得、未保存憑證之罰緩為5%以下,配合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修正營業人一行為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前、後裁罰情形對照表
2.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國家債權:
(1)增訂2款核課期間屆滿時之時效不完成事由
(2)增訂2款核課期間之起算日
(3)強化稅捐保全
(4)提高逃漏稅刑事罰金
(5)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資格限制
3.簡化與明確稽徵程序:
(1)修正申請退稅期間
(2)修正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
(3)增訂特定類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
(4)延長稽徵機關發還帳簿文據期間
(5)增訂申請復查期間之認定
(6)擴大不適用加計利息之範圍
二、稅捐稽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