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係因應考選部「記帳士」考試科目之一「租稅申報實務」而編撰,根據命題大綱,包括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申報實務三大內容。
由於該考科命題方式採申論題與計算題並列,是以,本書之編排,先整理相關考試稅目法令兼俱理論與實務之內容,結合記帳士歷年考題搭配問與答方式呈現,讓考生容易充分了解各稅之應試重點,熟讀本書除可增進參加考試作答能力,並可提升職場上所得稅及營業稅的實作知識。
二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111-112年度退職所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等金額,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超過3%調整。基本生活費111年為19.6萬元。
二、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112年度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10.55%,按上漲程度調整為60萬元。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12年5月12日 台財稅字第11100700980號,預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3、30、32、36-2、70、74、79、90、94、95、97、99、100、增加111-2條)
四、增列112年1月19日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
(一)理由: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下列條件者:
1.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6%)。
2.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12%、15%)。
3.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二)租稅優惠:
1. 投資抵減比率:
(1)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率為25%。
(2)購置供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其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規模者,抵減率為支出金額5%。
2.當年度抵減限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抵減稅額上限。
3.公司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產創條例10-2條第1項、第2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
由於該考科命題方式採申論題與計算題並列,是以,本書之編排,先整理相關考試稅目法令兼俱理論與實務之內容,結合記帳士歷年考題搭配問與答方式呈現,讓考生容易充分了解各稅之應試重點,熟讀本書除可增進參加考試作答能力,並可提升職場上所得稅及營業稅的實作知識。
二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111-112年度退職所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等金額,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超過3%調整。基本生活費111年為19.6萬元。
二、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112年度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10.55%,按上漲程度調整為60萬元。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12年5月12日 台財稅字第11100700980號,預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3、30、32、36-2、70、74、79、90、94、95、97、99、100、增加111-2條)
四、增列112年1月19日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
(一)理由: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下列條件者:
1.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6%)。
2.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12%、15%)。
3.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二)租稅優惠:
1. 投資抵減比率:
(1)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率為25%。
(2)購置供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其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規模者,抵減率為支出金額5%。
2.當年度抵減限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抵減稅額上限。
3.公司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產創條例10-2條第1項、第2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