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在適用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相關於舊法解釋適用(相關於違憲審查制度)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廣為學界所接受者,大多已納入新制定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訴訟法既已於民國111年1月正式施行,即應直接適用憲法訴訟法之規定,而無須再援引相關大法官解釋作為依據。至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相關於憲法訴訟法解釋適用之憲法法庭裁判,筆者認為宜由「憲法訴訟法專書」說明,更為妥適,畢竟憲法法庭的裁判,除了判決外,尚有實體與程序裁定,舉例而言,關於正確憲法訴訟類型選擇之說明,理當擴及「不受理裁定」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