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本書主要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他相關條約與習慣法,說明國際海洋法的架構及基本規定。本書說明涉及沿海國的管轄海域及公海,以及下列各問題:國際海峽、島嶼、船舶及其他人工構造物、海洋軍事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技術移轉、漁業、海洋環境污染、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爭端解決,臺灣對於國際海洋法的實踐。
【作者簡介】
黃異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
德國蔓茵滋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授、海洋法律研究所所長、總務長
國立中正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
中原大學教授、財經法律學系主任、法學院院長
【序】
修訂三版序
在本書修訂二版序中曾提到國內海洋法制之制定與適用的一些問題,而這些說明似乎並未喪失它的時效性,因此在本序中將其略為調整後予以重述:
(一)對於國際法內涵不求甚解,而以不當的理解做為依據,來制定國內規定,造成國內法與國際法牴觸的結果。
(二)不能掌握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差異性,而逕行把國際法的概念或理論運用於國內法,結果造成一種畸型現象:外觀上是國內法,骨子裡是國際法。
(三)認為「抄襲」外國(或:其他地區)法制,就是「繼受」外國(或:其他地區)法制。把外國(或:其他地區)法制中的規定去頭去尾截取部分,然後植入國內法,此種作法的結果是:抄襲來的規定與國內法制格格不入。
(四)制定一個規定,沒有精確地去檢討及協調其與相關規定間的關係,結果形成互相扞格的情形或者不能共同形成一套系統。
(五)制定一套法規,沒有在整體國內法制框架及理論中做深入思考,結果形成一套獨樹一幟的敗絮,不僅在解釋及適用方面遭遇障礙,也攪亂了整體法制所立基的基本原則。
(六)制定規定僅為了達成特定目的,而此項目地的正當性及合理性為何,則置諸於腦後。規定僅成了落實不當目的之手段。
(七)怠於積極推動修訂不當的規定,而是利用適用規定的機會,濫行解釋規定或對於不當的規定視而不見,以規避問題。
國內海洋法制的不彰以及對於國際海洋法制的諸多誤解,相關政府機關固然難辭其咎,一些從事研究的人,特別是大學教師及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為了迎逢拍馬或捨身就「利」或為其他不當目的而產出的各種論調,也有推波助瀾的效果。政府機關與研究人員合作唱雙簧,糟蹋國內及國際海洋法制,並不鮮見。
最近發生的金門陸船翻覆事件(2024.2.14),不僅暴露了政府在行政運作及管理方面的問題,也暴露了政府及民間對於禁限水域(禁止水域、限制水域)的錯誤理解。他們不是胡亂地比附援引國內法制上的領海及鄰接區概念來看待禁限水域,就是任意地把國際法上領海及鄰接區的概念用來解讀禁限水域,此種不當的態度,模糊了對於禁限水域的性質及功能的了解。由於不能正確掌握禁限水域的性質及功能,而致對於金門陸船翻覆事件產生荒腔走板的論述及主張。其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禁限水域的規定與其他海域相關規定間之關係為何,也未做釐清,例如:漁業、走私及航行方面規定是否仍可能適用於禁限水域?在茫然無知的狀況下,立法院制定了相互矛盾的規定(例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及第32條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第6項),而行政部門則在其實踐(行政命令、具體行政行為)中任意牽拖,把海域相關法規適用於禁限水域,而不去了解此舉是否可行。最後應一提的是:我國法制採用權力分立原則,五權分立,各司其職。行政部門在法制範圍內依法執行行政職務,而執行職務所生的問題,當然亦由行政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法處理,包括對於所生問題為全面釐清及檢討,並公諸於世。司法部門及檢察部門的職權在於處理相關人員(包含:公務員及人民)是否有犯罪情事,亦即:是否存有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符合的事實。認定之犯罪事實不可能反映整體執法事件的真相。司法部門及檢察部門的處理結果,不可能視為或取代行政部門的處理結果。司法部門及檢察部門不是行政部門的「輔助機關」!若要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毛病,那麼可以由第三者再為獨立及公正的調查,發現真相,例如:立法院或監察院,因兩者皆是行政部門的監督機關。但目前法制是否足以因應此項需求,應進一步探討。當然,若公職人員不能依法善盡職責,則應負起政治或(及)法律上的責任。
海洋法規的擬定,不僅以相關的生活現象的了解為先決條件,也經常要求助於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若法律人在擬定規定時不去滿足前揭條件,那麼法律人恐怕只能憑自己想像或抄襲外國立法例的方法,來擬定條文。反之,若非法律領域的人擬定規定時,不去尋求法律專業知識的協助,就極可能會出現非驢非馬的產品或發生與現行法制或理論不能契合的問題。法律人與非法律人應合作,才能產出良好的作品。但問題是:不論是法律人或非法律人,若把自己定位在「全方位學者」或自認精通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時,那麼合作的機率就大為降低,最後受害的還是法制本身。前人留下的一個箴言說:隔行如隔山,但這個教訓在今日已成為耳邊風。當然我們可以在不同的學術領域中遵從相關學術領域的要求,探討海洋法制及相關問題。而此種研究有助於拓展了解海洋法制的視野,以及對於海洋法制的發展做出貢獻。
無論是法律人或非法律人,若希望在法學領域中提出有關海洋法制及相關問題的看法,皆應遵從法學研究的要求,本諸誠信,產出結果。為特定目的或需求而悖離此項原則所產出的看法,即令打著法學研究的旗號,也很難變質為「法學見解」。一個掛羊頭賣狗肉的看法,雖然有「自娛娛人」的「笑果」,但也有「自愚愚人」的「酵果」。
本次修訂重新撰寫第十七章海洋軍事使用及第二十章海域執法的內容,並增列有關下列議題的論述:南海海域設置及利用人工島、設施及結構的問題,臺灣對於南海海底所為領土主張的問題,外國船舶通航臺灣海峽的問題(第二十四章之拾、拾壹、拾貳)。此外,亦調整一些不理想的敘述。
海洋大學周怡良博士對於本書的修訂事宜大力提供協助,特此致謝。此外,亦感謝海洋大學張朝陽教授、寧波大學陳淋淋博士及女兒愛瑪所提供的各種協助。另外,感謝新學林編輯同仁的辛苦付出,促成本書修訂版的出刊。
黃異
2024年3月31日
澳大利亞,伯斯
【目錄】
修訂三版序 i
序 v
第一章 緒 論 1
壹、國際海洋法的意義 3
貳、國際海洋法的法源 4
參、國際海洋法的編纂 7
第二章 海域空間的系統關係 9
第三章 基 線 13
壹、概說 15
貳、正常基線 16
參、直線基線 17
肆、特殊地形的基線 19
伍、基線的劃定 22
第四章 內 水 23
第五章 領 海 27
壹、概說 29
貳、領海的範圍 30
參、沿海國對於領海的權利義務 32
肆、領海的無害通過 34
第六章 鄰近區 39
第七章 大陸架 43
壹、概說 45
貳、大陸架的意義 46
參、大陸架的外界線與分界線 48
肆、沿海國對於大陸架的權利義務 50
伍、大陸架礦藏的共同開發 52
陸、第三國在沿海國大陸架中的權利義務 53
第八章 專屬經濟區 55
壹、概說 57
貳、專屬經濟區的意義 58
參、沿海國對於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義務 59
肆、第三國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中的權利義務 61
伍、有關專屬經濟區的特殊問題 62
第九章 群島國的管轄海域 65
壹、概說 67
貳、群島國的意義 68
參、群島基線 69
肆、群島國的內水與管轄海域 70
伍、群島海道通過 72
陸、群島水域及領海的無害通過 75
第十章 公 海 77
壹、概說 79
貳、公海自由原則 81
參、公海中管轄的行使 82
第十一章 區 域 91
壹、概說 93
貳、基本原則 95
參、國際海底管理局 97
肆、區域礦藏的開發 101
第十二章 島 嶼 105
壹、概說 107
貳、島嶼的意義 108
參、島嶼的管轄海域 109
肆、島嶼在劃定管轄海域分界線方面的影響 111
第十三章 船 舶 113
壹、概說 115
貳、船舶的意義與種類 116
參、船舶國籍 117
肆、船旗國的權利義務 119
伍、船舶在各種海域中的地位 123
陸、軍艦的法律地位 125
第十四章 人工島、設施及結構 127
壹、概說 129
貳、人工島、設施及結構的意義與性質 130
參、人工島、設施及結構的管轄 131
第十五章 航 行 135
壹、概說 137
貳、國際海峽 138
第十六章 漁 業 147
壹、概說 149
貳、漁業管理的意義及原則 151
參、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及大陸架的漁業管理 154
肆、專屬經濟區的漁業管理 155
伍、公海的漁業管理 157
陸、特殊漁業資源的管理 160
柒、漁業管理的國際合作 162
捌、實體在漁業管理法制中的地位 164
第十七章 海洋軍事使用 173
壹、概說 175
貳、一些有關海洋軍事使用的基本原則 176
參、內水、群島水域及領海的軍事使用 178
肆、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的軍事使用 179
伍、公海的軍事使用 180
第十八章 海洋科學研究 181
壹、概說 183
貳、海洋科學研究的意義 184
參、與海洋科學研究相關的基本原則 185
肆、沿海國管轄海域中的海洋科學研究 187
伍、在公海中的海洋科學研究 191
陸、使用於海洋科學研究的設施、裝置與船舶 192
柒、從公空或太空對於沿海國管轄海域從事科學研究的問題 193
第十九章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 195
壹、概說 197
貳、海洋環境污染的意義及類型 198
參、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 200
肆、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立法 203
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執法 207
陸、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管轄 209
柒、海洋環境污染所生損害的責任 215
第二十章 海域執法 217
壹、概說 219
貳、內水及群島水域的海域執法 220
參、領海的海域執法 222
肆、鄰近區的海域執法 223
伍、專屬經濟區的海域執法 224
陸、大陸架的海域執法 225
柒、公海的海域執法 226
第二十一章 海洋技術移轉 229
壹、概說 231
貳、海洋技術移轉的意義 232
參、各國有關海洋技術移轉的義務 234
肆、國際海底管理局有關海洋技術移轉的義務 236
伍、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在海洋技術移轉方面的功能 237
陸、國家及區域海洋科學及技術研究中心 238
第二十二章 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 239
壹、概說 241
貳、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的意義 242
參、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在他國管轄海域中的特殊地位 243
肆、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在區域制度中的特殊地位 245
伍、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在海洋科學研究及技術移轉方面的特殊地位 246
陸、內陸國的過境權 247
第二十三章 爭端解決 249
壹、概說 251
貳、基本原則 252
參、解決爭端的強制程序 254
肆、區域爭端的解決 259
伍、國際海洋法法院、仲裁法庭、特別仲裁法庭及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261
第二十四章 臺灣對於國際海洋法的實踐 263
壹、概說 265
貳、臺灣的實體身分 266
參、基線 269
肆、領海 271
伍、鄰近區 274
陸、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 276
柒、暫定執法線與護漁南界線 281
捌、東海大陸架爭議 282
玖、歷史性水域 284
拾、南海海域設置及利用人工島、設施及結構的問題 289
拾壹、臺灣對於南海海底所為領土主張的問題 291
拾貳、外國船舶通航臺灣海峽的問題 293
拾參、臺灣與周邊國家間的暫行措施 296
拾肆、臺灣適用國際漁業條約 299
拾伍、臺灣與大陸在海域方面的關係 302
拾陸、結語 305
附 件 307
附件一: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一覽表 309
附件二:國際漁業管理安排一覽表 312
附件三: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示意圖 313
附件四:暫定執法線 314
附件五:護漁南界線 315
附件六:南海諸島位置圖 316
附件七: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及特別合作海域 317
附件八:臺、澎及東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18
附件九:金門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19
附件十:馬祖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20
附件十一:烏坵禁止、限制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21
附件十二:東碇島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22
附件十三:亮島禁止、限制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 323
附件十四:東引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24
附件十五:南沙(太平島)禁止、限制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25
本書主要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他相關條約與習慣法,說明國際海洋法的架構及基本規定。本書說明涉及沿海國的管轄海域及公海,以及下列各問題:國際海峽、島嶼、船舶及其他人工構造物、海洋軍事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技術移轉、漁業、海洋環境污染、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爭端解決,臺灣對於國際海洋法的實踐。
【作者簡介】
黃異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
德國蔓茵滋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授、海洋法律研究所所長、總務長
國立中正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
中原大學教授、財經法律學系主任、法學院院長
【序】
修訂三版序
在本書修訂二版序中曾提到國內海洋法制之制定與適用的一些問題,而這些說明似乎並未喪失它的時效性,因此在本序中將其略為調整後予以重述:
(一)對於國際法內涵不求甚解,而以不當的理解做為依據,來制定國內規定,造成國內法與國際法牴觸的結果。
(二)不能掌握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差異性,而逕行把國際法的概念或理論運用於國內法,結果造成一種畸型現象:外觀上是國內法,骨子裡是國際法。
(三)認為「抄襲」外國(或:其他地區)法制,就是「繼受」外國(或:其他地區)法制。把外國(或:其他地區)法制中的規定去頭去尾截取部分,然後植入國內法,此種作法的結果是:抄襲來的規定與國內法制格格不入。
(四)制定一個規定,沒有精確地去檢討及協調其與相關規定間的關係,結果形成互相扞格的情形或者不能共同形成一套系統。
(五)制定一套法規,沒有在整體國內法制框架及理論中做深入思考,結果形成一套獨樹一幟的敗絮,不僅在解釋及適用方面遭遇障礙,也攪亂了整體法制所立基的基本原則。
(六)制定規定僅為了達成特定目的,而此項目地的正當性及合理性為何,則置諸於腦後。規定僅成了落實不當目的之手段。
(七)怠於積極推動修訂不當的規定,而是利用適用規定的機會,濫行解釋規定或對於不當的規定視而不見,以規避問題。
國內海洋法制的不彰以及對於國際海洋法制的諸多誤解,相關政府機關固然難辭其咎,一些從事研究的人,特別是大學教師及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為了迎逢拍馬或捨身就「利」或為其他不當目的而產出的各種論調,也有推波助瀾的效果。政府機關與研究人員合作唱雙簧,糟蹋國內及國際海洋法制,並不鮮見。
最近發生的金門陸船翻覆事件(2024.2.14),不僅暴露了政府在行政運作及管理方面的問題,也暴露了政府及民間對於禁限水域(禁止水域、限制水域)的錯誤理解。他們不是胡亂地比附援引國內法制上的領海及鄰接區概念來看待禁限水域,就是任意地把國際法上領海及鄰接區的概念用來解讀禁限水域,此種不當的態度,模糊了對於禁限水域的性質及功能的了解。由於不能正確掌握禁限水域的性質及功能,而致對於金門陸船翻覆事件產生荒腔走板的論述及主張。其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禁限水域的規定與其他海域相關規定間之關係為何,也未做釐清,例如:漁業、走私及航行方面規定是否仍可能適用於禁限水域?在茫然無知的狀況下,立法院制定了相互矛盾的規定(例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及第32條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第6項),而行政部門則在其實踐(行政命令、具體行政行為)中任意牽拖,把海域相關法規適用於禁限水域,而不去了解此舉是否可行。最後應一提的是:我國法制採用權力分立原則,五權分立,各司其職。行政部門在法制範圍內依法執行行政職務,而執行職務所生的問題,當然亦由行政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法處理,包括對於所生問題為全面釐清及檢討,並公諸於世。司法部門及檢察部門的職權在於處理相關人員(包含:公務員及人民)是否有犯罪情事,亦即:是否存有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符合的事實。認定之犯罪事實不可能反映整體執法事件的真相。司法部門及檢察部門的處理結果,不可能視為或取代行政部門的處理結果。司法部門及檢察部門不是行政部門的「輔助機關」!若要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毛病,那麼可以由第三者再為獨立及公正的調查,發現真相,例如:立法院或監察院,因兩者皆是行政部門的監督機關。但目前法制是否足以因應此項需求,應進一步探討。當然,若公職人員不能依法善盡職責,則應負起政治或(及)法律上的責任。
海洋法規的擬定,不僅以相關的生活現象的了解為先決條件,也經常要求助於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若法律人在擬定規定時不去滿足前揭條件,那麼法律人恐怕只能憑自己想像或抄襲外國立法例的方法,來擬定條文。反之,若非法律領域的人擬定規定時,不去尋求法律專業知識的協助,就極可能會出現非驢非馬的產品或發生與現行法制或理論不能契合的問題。法律人與非法律人應合作,才能產出良好的作品。但問題是:不論是法律人或非法律人,若把自己定位在「全方位學者」或自認精通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時,那麼合作的機率就大為降低,最後受害的還是法制本身。前人留下的一個箴言說:隔行如隔山,但這個教訓在今日已成為耳邊風。當然我們可以在不同的學術領域中遵從相關學術領域的要求,探討海洋法制及相關問題。而此種研究有助於拓展了解海洋法制的視野,以及對於海洋法制的發展做出貢獻。
無論是法律人或非法律人,若希望在法學領域中提出有關海洋法制及相關問題的看法,皆應遵從法學研究的要求,本諸誠信,產出結果。為特定目的或需求而悖離此項原則所產出的看法,即令打著法學研究的旗號,也很難變質為「法學見解」。一個掛羊頭賣狗肉的看法,雖然有「自娛娛人」的「笑果」,但也有「自愚愚人」的「酵果」。
本次修訂重新撰寫第十七章海洋軍事使用及第二十章海域執法的內容,並增列有關下列議題的論述:南海海域設置及利用人工島、設施及結構的問題,臺灣對於南海海底所為領土主張的問題,外國船舶通航臺灣海峽的問題(第二十四章之拾、拾壹、拾貳)。此外,亦調整一些不理想的敘述。
海洋大學周怡良博士對於本書的修訂事宜大力提供協助,特此致謝。此外,亦感謝海洋大學張朝陽教授、寧波大學陳淋淋博士及女兒愛瑪所提供的各種協助。另外,感謝新學林編輯同仁的辛苦付出,促成本書修訂版的出刊。
黃異
2024年3月31日
澳大利亞,伯斯
【目錄】
修訂三版序 i
序 v
第一章 緒 論 1
壹、國際海洋法的意義 3
貳、國際海洋法的法源 4
參、國際海洋法的編纂 7
第二章 海域空間的系統關係 9
第三章 基 線 13
壹、概說 15
貳、正常基線 16
參、直線基線 17
肆、特殊地形的基線 19
伍、基線的劃定 22
第四章 內 水 23
第五章 領 海 27
壹、概說 29
貳、領海的範圍 30
參、沿海國對於領海的權利義務 32
肆、領海的無害通過 34
第六章 鄰近區 39
第七章 大陸架 43
壹、概說 45
貳、大陸架的意義 46
參、大陸架的外界線與分界線 48
肆、沿海國對於大陸架的權利義務 50
伍、大陸架礦藏的共同開發 52
陸、第三國在沿海國大陸架中的權利義務 53
第八章 專屬經濟區 55
壹、概說 57
貳、專屬經濟區的意義 58
參、沿海國對於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義務 59
肆、第三國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中的權利義務 61
伍、有關專屬經濟區的特殊問題 62
第九章 群島國的管轄海域 65
壹、概說 67
貳、群島國的意義 68
參、群島基線 69
肆、群島國的內水與管轄海域 70
伍、群島海道通過 72
陸、群島水域及領海的無害通過 75
第十章 公 海 77
壹、概說 79
貳、公海自由原則 81
參、公海中管轄的行使 82
第十一章 區 域 91
壹、概說 93
貳、基本原則 95
參、國際海底管理局 97
肆、區域礦藏的開發 101
第十二章 島 嶼 105
壹、概說 107
貳、島嶼的意義 108
參、島嶼的管轄海域 109
肆、島嶼在劃定管轄海域分界線方面的影響 111
第十三章 船 舶 113
壹、概說 115
貳、船舶的意義與種類 116
參、船舶國籍 117
肆、船旗國的權利義務 119
伍、船舶在各種海域中的地位 123
陸、軍艦的法律地位 125
第十四章 人工島、設施及結構 127
壹、概說 129
貳、人工島、設施及結構的意義與性質 130
參、人工島、設施及結構的管轄 131
第十五章 航 行 135
壹、概說 137
貳、國際海峽 138
第十六章 漁 業 147
壹、概說 149
貳、漁業管理的意義及原則 151
參、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及大陸架的漁業管理 154
肆、專屬經濟區的漁業管理 155
伍、公海的漁業管理 157
陸、特殊漁業資源的管理 160
柒、漁業管理的國際合作 162
捌、實體在漁業管理法制中的地位 164
第十七章 海洋軍事使用 173
壹、概說 175
貳、一些有關海洋軍事使用的基本原則 176
參、內水、群島水域及領海的軍事使用 178
肆、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的軍事使用 179
伍、公海的軍事使用 180
第十八章 海洋科學研究 181
壹、概說 183
貳、海洋科學研究的意義 184
參、與海洋科學研究相關的基本原則 185
肆、沿海國管轄海域中的海洋科學研究 187
伍、在公海中的海洋科學研究 191
陸、使用於海洋科學研究的設施、裝置與船舶 192
柒、從公空或太空對於沿海國管轄海域從事科學研究的問題 193
第十九章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 195
壹、概說 197
貳、海洋環境污染的意義及類型 198
參、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 200
肆、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立法 203
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執法 207
陸、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管轄 209
柒、海洋環境污染所生損害的責任 215
第二十章 海域執法 217
壹、概說 219
貳、內水及群島水域的海域執法 220
參、領海的海域執法 222
肆、鄰近區的海域執法 223
伍、專屬經濟區的海域執法 224
陸、大陸架的海域執法 225
柒、公海的海域執法 226
第二十一章 海洋技術移轉 229
壹、概說 231
貳、海洋技術移轉的意義 232
參、各國有關海洋技術移轉的義務 234
肆、國際海底管理局有關海洋技術移轉的義務 236
伍、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在海洋技術移轉方面的功能 237
陸、國家及區域海洋科學及技術研究中心 238
第二十二章 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 239
壹、概說 241
貳、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的意義 242
參、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在他國管轄海域中的特殊地位 243
肆、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在區域制度中的特殊地位 245
伍、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在海洋科學研究及技術移轉方面的特殊地位 246
陸、內陸國的過境權 247
第二十三章 爭端解決 249
壹、概說 251
貳、基本原則 252
參、解決爭端的強制程序 254
肆、區域爭端的解決 259
伍、國際海洋法法院、仲裁法庭、特別仲裁法庭及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261
第二十四章 臺灣對於國際海洋法的實踐 263
壹、概說 265
貳、臺灣的實體身分 266
參、基線 269
肆、領海 271
伍、鄰近區 274
陸、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 276
柒、暫定執法線與護漁南界線 281
捌、東海大陸架爭議 282
玖、歷史性水域 284
拾、南海海域設置及利用人工島、設施及結構的問題 289
拾壹、臺灣對於南海海底所為領土主張的問題 291
拾貳、外國船舶通航臺灣海峽的問題 293
拾參、臺灣與周邊國家間的暫行措施 296
拾肆、臺灣適用國際漁業條約 299
拾伍、臺灣與大陸在海域方面的關係 302
拾陸、結語 305
附 件 307
附件一: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一覽表 309
附件二:國際漁業管理安排一覽表 312
附件三: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示意圖 313
附件四:暫定執法線 314
附件五:護漁南界線 315
附件六:南海諸島位置圖 316
附件七: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及特別合作海域 317
附件八:臺、澎及東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18
附件九:金門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19
附件十:馬祖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20
附件十一:烏坵禁止、限制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21
附件十二:東碇島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22
附件十三:亮島禁止、限制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 323
附件十四:東引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24
附件十五:南沙(太平島)禁止、限制水域界線圖(座標系統:WGS-84) 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