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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了!勞動法50+
上課了!勞動法50+
作者: 林佳和
出版社教師工會
出版日期:2024-08-01
語言:中文
ISBN:9786269876501
裝訂:平裝
定價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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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目錄書摘
導讀/序
作者介紹
【本書簡介】
◎作者任教於政治大學法學院,不僅具有勞動法專業背景,更有豐富的工會組織勞動教育實務經驗。
◎以淺顯易懂的文字,將複雜的勞動法觀念娓娓道來、條理清楚,即學即用,認真閱讀,必有所獲。
◎提升大眾對勞動法規的認識和理解,強化自身勞權知能,讓讀者及學生們認識尊嚴勞動。

集結全教總會訊勞動教室完整內容,涵蓋工會組織、勞資爭議、團體協約、勞動契約知識,是一本適合認識勞動權益的小書,期待讀者能有收穫,尊嚴勞動向下扎根!本書不只匯集工會法及勞動法學知識,內容更貼近教師、勞工的實際情境,也凸顯教師組織對尊嚴勞動價值的堅持與倡議。

五大主題,幫助您理解勞動法的基本概念,並維護自身權益
1.你被蒙蔽了嗎?勞工應該知道的基本權益
2. 5分鐘讓你變成勞動法專家,勞動契約應該注意的10件事
3.上法院!在這之前我們應該知道的勞資爭議SOP
4.工會都在幹嘛?有關工會二三事
5.團體協約是什麼?工會可以跟老闆簽訂對勞工有利的契約嗎?


◎代理經銷:白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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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林佳和

現任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博士、德國布萊梅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專長憲法學與國家學、勞動法學、法律社會學、國家理論。

佳和老師除了在法學領域的專業研究與教學,亦積極關注社會議題。他也喜愛電影與探索歷史,熱衷體育運動,並致力於相關活動的推廣。

【推薦序】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 尊嚴勞動,從你我開始
文/侯俊良(全教總理事長)

2011年7月11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正式成立,有鑑於台灣長期缺乏勞動教育,國人普遍欠缺勞動意識,我們深信唯有不斷教育與宣導,尊嚴勞動的概念才能深植於每位會員及社會大眾心中。
自2012年3月26日第一期全教總會訊出刊,我們就把勞動教育當作重要主題,會訊至今已發行50期,全教總也歷經3位理事長,每期會刊除了有組織政策議題倡議與現場教育資訊外,還有一則林佳和老師主筆的「勞動教室」專欄,持續提供各項與尊嚴勞動相關訊息,內容廣獲會員教師好評。
佳和老師任教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不僅具有勞動法專業背景,更有豐富的工會組織勞動教育實務經驗,回顧50期勞動教室專欄內容,從第一期「新工會法下的工會組織」起,內容涵蓋工會組織概況、勞資爭議、團體協約、豐富的勞動知識及實用的法律資訊,非常適合彙整成書,提供會員及大眾進一步完整認識勞動權益,除強化自身勞權知能,甚至更能讓學生認識尊嚴勞動,亦能提供家人朋友相關勞權知識與保護。
適逢全教總13周年,特別商請佳和老師同意將「勞動教室」集結成書,此處也特別感謝佳和老師對全教總的支持,當我們確定要將勞動教室專欄集結成書時,老師還客氣的說這只是他的隨筆,但只要細讀文字,其實可以看出老師是用很洗鍊的文字講複雜的勞動概念,讀起來完全是淺顯易懂。
捧著這本由全教總50期會訊積攢而成,歷時十多年的《上課了!勞動法50+》,相信所有全教總會員,對這本書的出版都會感到自豪。本書不只匯集工會法及勞動法學知識,內容更貼近教師、勞工的實際情境,也凸顯組織對尊嚴勞動價値的堅持與倡議,相信書中內容對讀者會有所啟發,您只要認眞閱讀,必有所獲。
這幾年勞動教育推動受到更多重視,越來越多尊嚴勞動課程被融入課程中,勞動部也著手設計勞動教材,除了學校課程教材外,勞動教育更應該科普給廣大勞動者及雇主,這也是我們要致力推動的目標;期望本書能成為推動勞動教育的重要教材,激發更多人對這個領域的關注和參與,進而提升大眾對於勞動法規的認識和理解。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尊嚴勞動,就從你我開始。我們深切期待本書成為勞動教育的起點,引領更多人投入到勞動教育的行列,讓勞動意識的基本概念深植校園,學校教育任重道遠,全教總與您共同努力。

【作者序】
跟隨教師組織的法普書寫:一段値得註記的旅程
文/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2011年7月11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正式成立,是《工會法》解禁後第一個成立的教師工會聯合會,全教總的成立補足了六十多年來的人權空白,證明落後的勞動法令,終究無法永遠禁錮社會進步,更象徵教師解除校園解嚴、認同勞動神聖並加入勞動大家庭的決心,個人有幸在台灣教師組織工會歷程中與工會夥伴共同努力,深感榮幸。
改變落伍法律不難,眞正難的是,教師工會要如何彌補因為教育戒嚴所遺留的人權空白?値此教育價値混淆,教師專業式微之際,全教總成立以來能秉持教育公共化理念,致力維護師生權益、提升教育品質,表現有目共睹。
2012年3月26日,第一期《全教總會訊》出刊,躬逢其盛,我有幸參與其中,負責勞動教室的撰寫工作,轉眼間,這段旅程已經超過12年,勞動教室也從未缺席於全教總會訊中。回顧過往,雖然記不起每篇文章的書寫細節和當時的心情故事,但始終記得那份試圖傳達勞動法訊息的初心與思緒。
在每次撰稿時,我總是思考著:「潛在的讀者群,特別是老師們,想知道什麼?」這樣的思考讓我感到小小的焦慮,每次完稿,對於文章與我理想中的效果,或不敢坦言失之千里,但差之毫釐已足以使我感到惋惜。也因為如此,每每提醒自己,下次一定要更針對老師們的需求撰寫,遺憾未必總能如願,無論如何,這段旅程仍然充滿了意義和成就感。
這些年來,勞動教室共撰寫了整整50篇文章,每篇約700字左右,每一則都介紹了一個重要的勞動法概念,也總不忘在最後放入具體建議,算有苦心,雖仍不濟。在這裡,我要特別感謝全教總的夥伴們以及歷任理事長,劉欽旭老師、張旭政老師、侯俊良老師,尤其感謝好友德水老師,他的發想、催促與支持,讓我得以持續進行這項工作。他們對我隨筆風格的包容與理解,使我得以將法律專業內容以普及知識的姿態呈現,隨筆內容不敢就教方家,如引起讀者的興趣,增進大家的理解,已是衷心萬謝。
這些短文能夠集結成冊,離不開全教總諸位好友的叮嚀與支持,再次感謝全教總諸位好友的叮嚀囑咐,竟還願耗費付梓,身為「這條生產線上」可能貢獻最小的我,聊以註記致意,誠摯感謝。希望這本書能夠繼續引起讀者的興趣,幫助更多人理解勞動法的基本概念,這也是我寫作的初衷。

【目錄】
推薦序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
自序 跟隨教師組織的法普書寫:一段値得註記的旅程

◎ 1. 你被蒙蔽了嗎?勞工應該知道的基本權益
(1)女性夜間工作:女性夜間工作違憲?淺談大法官釋字807號解釋
(2)工時帳戶:變形工時如何計算?淺談工時帳戶
(3)職業災害治療終止的復工:因公受傷後,我還能回到原本的職場工作嗎?職業災害治療終止的復工解析
(4)企業外行為義務:下班後做什麼可能會被解僱?淺談企業外行為義務
(5)休息與備勤:休息時間可以不工作嗎?休息與備勤定義解析
(6)兼任教師:兼任教師的定義與反思
(7)眞實職業資格:哪些差別待遇或歧視會讓雇主被開罰?眞實職業資格介紹
(8)第三人介入雇主地位:勞動關係中也有第三者?淺談第三人介入雇主地位
(9)就勞請求權:我好想上班但老闆不給我工作?就勞請求權制度之探討
(10)就業歧視:就業歧視條件與教師適用之探討
(11)請假:老闆我要請假!淺談勞工請假定義與規範
(12)類似勞工:雇用契約以外的受僱者,類似勞工制度介紹。

◎ 2. 5分鐘讓你變成勞動法專家,勞動契約應該注意的10件事
(1)工作時間
(2)工資與待遇
(3)合理調整
(4)合意終止契約
(5)附隨義務
(6)契約消滅與終止
(7)指示權
(8)無工作、有報酬
(9)雇主詢問權
(10)禁止挖角協議
(11)優惠性差別待遇

◎ 3. 上法院!在這之前我們應該知道的勞資爭議SOP
(1)受領遲延:勞工已經準備好上班,雇主卻拒絕,法律上應如何處理?
(2)不能勝任工作:當勞工不能勝任其工作時,可能面臨哪些問題?
(3)法院的勞資爭議調解
(4)施壓解僱:施壓解僱是什麼意思?勞工該如何救濟?
(5)勞動習慣:「勞動習慣是勞動法永遠之謎」這是為什麼呢?
(6)勞資爭議處理:淺談勞資爭議處理的樣態與對象
(7)勞資爭議類型:淺談勞資爭議的類型與教師工會的困境
(8)給付拒絕權:哪些狀況,勞工可以拒絕勞務提供?淺談給付拒絕權
(9)嫌疑解僱:勞工被警察抓走了,雇主可以解僱他嗎?淺談嫌疑解僱
(10)解僱後的繼續僱用請求權:勞工被解僱後可以怎麼保障訴訟期間的生計?淺談解僱後的繼續僱用請求權
(11)罷工糾察線
(12)懲戒罰與契約罰:都是扣薪,懲戒罰與契約罰的差別是什麼?

◎ 4. 工會都在幹嘛?有關工會二三事
(1)新工會法下的工會組織
(2)工會行動權:工會行動權part 1[行動權定義與介紹]
(3)工會行動權:工會行動權part 2[實務上著墨甚少的一般行動權]
(4)淺談爭議行為:工會行動權Part 3[淺談教師的爭議行為]
(5)工會幹部會務假:什麼是工會幹部會務假?會務假的問題討論
(6)不當勞動行為:不准勞工參加工會?淺談不當勞動行為

◎ 5. 團體協約是什麼?工會可以跟老闆簽訂對勞工有利的契約嗎?
(1)協約自治:團體協約PART 1[什麼是團體協約]
(2)團體協約當事人與關係人:團體協約PART 2[誰有資格簽訂團體協約]人
(3)雇主團體:團體協約PART 3[雇主也可以組成團體]
(4)專屬協商代表權:團體協約PART 4[只能跟我協商,專屬協商代表權介紹]
(5)共同決定:團體協約PART 5[合作還是對抗,淺談共同決定]
(6)團體協約之和平義務:團體協約PART 6[簽約後,針對內容應該和平解決,淺談團體協約之和平義務]
(7)團體協約核可:團體協約PART 7[行政機關雇主說了就算,團體協約核可之實務]
(8)團體協約之界限與核可:團體協約PART 8[哪些東西可以簽約,團體協約之界限與核可]
(9)禁止搭便車條款:團體協約PART 9[禁止搭便車條款之介紹]


【內容試讀】
2. 5分鐘讓你變成勞動法專家,勞動契約應該注意的10件事

(1)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與工資,是勞動契約的兩項必要內容,構成勞雇雙方契約最重要目的,在資本主義工業革命發展以來,成為勞動保護兩大內容,對於工作時間設上限,對於工資定最低下限,以保障從屬性勞動者。
工作時間為受雇主指揮監督所拘束之時間,可再區分為時間範圍與時間狀態,前者是勞動契約所約定時間長短,如每週40小時,後者是受雇主指示權行使下,實際出勤提供勞務的時間方式,如上下班、加班(延長工作)、免除工作義務(放假),法律對兩者都有一定規範,但也同樣容許某些契約自由與特殊情形的放寬。
與實際提供勞務相關連的,還有待命、備勤與召喚時間,待命是工作前必要且連結之準備,備勤指雖非工作、但處於雇主指定地點,隨時準備提供勞務,但又不是待命,召喚則是非處於雇主指定地點,但應於約定召喚後,一定時間內處於提供勞務狀態。至今,待命當屬工作時間,歐盟自2000年後,要求各國法應將備勤納入完全工時,且是一比一計算,召喚則留任勞資特別約定比例折算,以彌補勞工未享有完全時間主權的損失。
對於教師,工作時間亦屬重要內容,以德國為例,工時團體協約是德國教師工會目前主要目標,由教師組成之人事代表會(公立學校)或員工代表會(私立學校),僅能對工時「狀態」為共同決定,工時「長短與範圍」,仍須靠工會與雇主締結團體協約形成,惟協約實務仍少成果,特別在公立學校,仍是以政府法令為準。德國教師有給薪寒暑假,亦有特別休假權,但應於寒暑假行使之,公立學校上課工時雖多依政府法令,但應考量教師工作特殊性,校長並於必要時依情形調整之,私立學校則均依團體協約。

(2)工資與待遇

工資是法律概念,待遇是社會生活常見用語,難得一見的唯一交集,可能是公部門受僱者、例如教師待遇條例的法律明文。
締結僱傭(勞動)契約,對於勞工而言,最重要的自然是報酬,作為契約的必要要素(essentialia negotii),同時是雇主的主給付義務,勞工最重要的勞動契約權利。從理論上而言,工資最核心的要素是對價關係,而且給付(勞務工作)與對待給付(工資報酬)間應符合等價關係(Äquivalenzverhältnis),以此展開對於工資的控制,不論是立法、司法或行政。
我國勞動法上對於工資的討論,很大程度受制於勞動基準法的奇特規定:工資為對價與/或其他經常性給與,間接促成對於工資定義的極大爭議:工資是對價加上其他經常性給與?無法認定是否為對價時,以是否為經常性來決定?經常性給與才是工資的關鍵內涵,對價只是其他之形式?對價才是工資、經常性給與其實不是,但是勞工對後者還是有請求權?這些混亂的爭論,充斥吾國的理論與司法實務。
公部門受僱者的工資與待遇,通常有法令明文,以教師為例,因應大法官違憲加上某種警告性決定之時限壓力,2015年底上路的教師待遇條例,即是其例。當然,即便有法律明文規範,並不代表前述有關工資內涵與請求權之爭議,對教師而言毫無意義:相反地,越來越多的浮動型薪資約定,愈發在私立學校看到的集體性降薪與校方單方施壓,乃至於因為變動教師職務內容而牽動的待遇質量變,都深深困擾學校內的受僱者,形成過去難得一見的爭論與行動,這些背景發展都是未來探討此問題的重大挑戰。


以上內容節錄自《上課了!勞動法50+》林佳和◎著.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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