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之際,廣東肇慶鼎湖山慶雲寺弘贊禪師,一生致力於律學的理論研究與普及實踐,撰述宏富,成績可觀,地位崇高,影響頗大,至有「嶺海之間以得鼎湖戒為重」之美譽,後世被尊為中國戒律的釐定者。他學有淵源,遠紹唐南山道宣律師,追蹤雲棲祩宏,其著述均有單行本流通,後被彙編為《鼎湖法匯》。《鼎湖法匯》之編與成鷲《鼎湖山志》之修相關,為整頓慶雲寺道場、提升慶雲寺的文化自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作為「鼎湖戒」的理論基石,《鼎湖法匯》中多種著述在嶺南和全國佛教界影響深遠。
弘贊律師(1611~1685)
明末清初曹洞宗僧。廣東新會人,俗姓朱。字在犙。早歲從余集生學儒典,博雅能文,弱冠補縣學生員。清入主後,乃遁走為僧,研習禪法,參謁鼎湖道邱,而得印可,初住廣州之寶象林,後繼席肇慶鼎湖。師生平特重實踐篤履,雖精於禪,因痛心於叢林中浮誇不實之風氣,絕口不言禪道,僅弘律儀,倡導戒行,以為職事。於康熙二十四年示寂,世壽七十五。撰有《兜率龜鏡集》弘揚彌勒信仰的種種事跡,《鼎湖山木人居在犙禪師剩稿》五卷、《七俱胝佛母所說準提陀羅尼經會釋》三卷、《心經論》、《四分戒本如釋》十二卷、《歸戒要集》三卷、《八關齋法》、《禮佛儀式》等數十種。(《鼎湖山志》)(佛光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