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平合理的契約,在當事人創設利益的同時,亦應合理地分配負擔及危險。契約當事人殫精竭慮、鳩工庀材,不外期待在利益衡平下,得以達成契約之目的。法律所規定之普遍的契約正義,在個案契約的運用上,或有未妥與遺漏之處。在私法自治之原則下,應以契約適法、契約經濟與誠實信用為上位原則,予以適度之調整或補充,改善形格勢禁之窘境,使當事人契約上之利益能趨於衡平,並合理地分配負擔及危險。
本書參以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標準契約條款2017 Red Book、德國建築工程採購與契約規範VOB/A、VOB/B、美國聯邦採購規則FAR、美國AIA Document A201–2017 General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工程契約之通用條款等,作為比較契約之主要基礎,並藉之與國內現行法規命令及實務常用之範本為比較探討。借字於書,對於目前國內工程契約之利益衡平與危險分配,有實質之助益。
本書參以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標準契約條款2017 Red Book、德國建築工程採購與契約規範VOB/A、VOB/B、美國聯邦採購規則FAR、美國AIA Document A201–2017 General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工程契約之通用條款等,作為比較契約之主要基礎,並藉之與國內現行法規命令及實務常用之範本為比較探討。借字於書,對於目前國內工程契約之利益衡平與危險分配,有實質之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