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我國採半總統制,專為少數政府而設,但憲法法庭公親變事主,行政立法衝突僵局難解。作者發揮知識考古精神,挖掘臺灣、美、英、德三國立法權監督制度演變,尋找臺灣少數政府困境的制度誘因。
【作者簡介】
陳英鈐
學歷: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學術專長:憲法、行政法、公投法
經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著作:公投法與政治
【序】
序言
少數政府起,國會監督烈。本書寫成有點陰錯陽差。原本得國科會補助,研究彈劾正當法律程序,感謝Laurent Mayali教授邀請,在柏克萊大學發表後,本打算中文補充發表收工。2024年賴總統就職,國會調查權、質詢權、總統國情報告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憲法法庭公親變事主,大法官提名連帶遭殃,憲訴法以及選罷法修法接踵而來,憲法法庭暫時處分,總統院際調解權跟著上場。
無論媒體爭辯、立院交鋒、學界論戰、或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談到國會監督,美國、英國、或德國法制老是被引為註腳。國會監督固不可少,這些民主國家如何在野心對抗野心之際,找到阻尼器維持憲政均衡?疑惑之際,本書嘗試把臺灣當下困境拉到更大時空對照,對國會監督的法與政治做知識考古與比較研究。
行政、立法衝突,不同制度各有解決之道。少數政府在英國、德國皆無可避免,信任投票、不信任投票與解散國會可讓全民仲裁,權力復歸平衡。英國自1921年後,不再由國會調查委員會調查政治醜聞,國會專責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並無強制證言或宣誓權、更無處罰權。德國國會調查委員會每屆僅有二到四個,為取得國會資訊,主要透過無處罰權的資訊性調查委員會為之。
美國國會調查雖屬常態,因謹守權力分立,國會必須依賴行政部門執行刑事藐視國會罪,1937年以來未曾動用國會自行執行的固有藐視國會。總統與國會分屬不同政黨,形成分立政府時,總統3分之2否決權與國會調查權各領風騷,即令火車對撞,畢竟得天獨厚。
我國採半總統制,專為少數政府而設,但立法院倒閣迄未成功,總統無權主動解散立法院。憲法又沒規定,行政院長能否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信任投票,於不獲信任時,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以致僵局難解。衝突乃擴散至憲法法庭、罷免與公民投票。自行憲以來的憲法疑義解釋,在權力對撞之前,預為調停,為民主轉型立功,卻遺禍大法官。憲訴法捨疑義解釋,仍無法避免公親變事主。
本來只是基於學術關懷,最後寫出「國會監督法與政治」,首要感謝國科會補助,其次感謝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林靜妙副總編輯以及其他編輯鼎力相助,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莊喻湘幫忙蒐集資料,還有許多人以各種方式給我鼓勵與淬鍊,銘記在心,謝謝你們。本書純屬學術探索,縱然已盡最大努力,個人所知極為有限,仍請讀者不吝批評指教。
【目錄】
序言 i
國會監督法與政治摘要 1
臺灣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1
論彈劾與懲戒正當法律程序 2
英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3
美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4
德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5
臺灣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7
一、責任政治與國會監督 7
二、從文件調閱權到國會調查權 8
三、總統作為憲法守護者 12
四、憲法本文的責任政治與質詢 24
五、97修憲後的責任政治與質詢 39
六、立法院調查權 53
七、立法院聽證權 69
八、立法院人事同意權 74
九、大法官同意權 79
十、大法官人數與憲訴法的糾葛 87
十一、藐視國會罪 101
論彈劾與懲戒正當法律程序 103
一、前言 103
二、監察制度的演化 105
三、政務官彈劾與事務官懲戒 118
四、彈劾與懲戒責任原則 128
五、彈劾正當法律程序 143
六、懲戒正當法律程序 164
七、結語 167
英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169
一、英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169
二、責任內閣制 170
三、國會調查權的演變 175
四、證人 183
五、國會質詢 194
六、國會要求交付文書權 207
美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213
一、美國國會調查權為模範 213
二、總統制下的三權分立 215
三、美國國會調查權的演變 218
四、委員會的調查權 228
五、委員會的聽證權 230
六、委員會同意權聽證 233
七、證人 236
八、證人基本權的保障 240
九、刑事藐視國會罪 245
十、傳票民事執行訴訟Civil Enforcement of Subpoenas 247
十一、司法部長Merrick Garland藐視國會案 252
十二、偽證罪與不實陳述罪 254
十三、總統國情咨文 256
德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259
一、德國責任政治體制與國會調查權 259
二、從帝國到威瑪共和的國會調查權 260
三、基本法下的責任內閣制與國會調查權 271
四、國會調查委員會的組織 281
五、調查委員會之調查對象與界線 288
六、證人 295
七、國會的質詢與辯論 307
我國採半總統制,專為少數政府而設,但憲法法庭公親變事主,行政立法衝突僵局難解。作者發揮知識考古精神,挖掘臺灣、美、英、德三國立法權監督制度演變,尋找臺灣少數政府困境的制度誘因。
【作者簡介】
陳英鈐
學歷: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學術專長:憲法、行政法、公投法
經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著作:公投法與政治
【序】
序言
少數政府起,國會監督烈。本書寫成有點陰錯陽差。原本得國科會補助,研究彈劾正當法律程序,感謝Laurent Mayali教授邀請,在柏克萊大學發表後,本打算中文補充發表收工。2024年賴總統就職,國會調查權、質詢權、總統國情報告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憲法法庭公親變事主,大法官提名連帶遭殃,憲訴法以及選罷法修法接踵而來,憲法法庭暫時處分,總統院際調解權跟著上場。
無論媒體爭辯、立院交鋒、學界論戰、或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談到國會監督,美國、英國、或德國法制老是被引為註腳。國會監督固不可少,這些民主國家如何在野心對抗野心之際,找到阻尼器維持憲政均衡?疑惑之際,本書嘗試把臺灣當下困境拉到更大時空對照,對國會監督的法與政治做知識考古與比較研究。
行政、立法衝突,不同制度各有解決之道。少數政府在英國、德國皆無可避免,信任投票、不信任投票與解散國會可讓全民仲裁,權力復歸平衡。英國自1921年後,不再由國會調查委員會調查政治醜聞,國會專責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並無強制證言或宣誓權、更無處罰權。德國國會調查委員會每屆僅有二到四個,為取得國會資訊,主要透過無處罰權的資訊性調查委員會為之。
美國國會調查雖屬常態,因謹守權力分立,國會必須依賴行政部門執行刑事藐視國會罪,1937年以來未曾動用國會自行執行的固有藐視國會。總統與國會分屬不同政黨,形成分立政府時,總統3分之2否決權與國會調查權各領風騷,即令火車對撞,畢竟得天獨厚。
我國採半總統制,專為少數政府而設,但立法院倒閣迄未成功,總統無權主動解散立法院。憲法又沒規定,行政院長能否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信任投票,於不獲信任時,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以致僵局難解。衝突乃擴散至憲法法庭、罷免與公民投票。自行憲以來的憲法疑義解釋,在權力對撞之前,預為調停,為民主轉型立功,卻遺禍大法官。憲訴法捨疑義解釋,仍無法避免公親變事主。
本來只是基於學術關懷,最後寫出「國會監督法與政治」,首要感謝國科會補助,其次感謝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林靜妙副總編輯以及其他編輯鼎力相助,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莊喻湘幫忙蒐集資料,還有許多人以各種方式給我鼓勵與淬鍊,銘記在心,謝謝你們。本書純屬學術探索,縱然已盡最大努力,個人所知極為有限,仍請讀者不吝批評指教。
【目錄】
序言 i
國會監督法與政治摘要 1
臺灣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1
論彈劾與懲戒正當法律程序 2
英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3
美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4
德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5
臺灣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7
一、責任政治與國會監督 7
二、從文件調閱權到國會調查權 8
三、總統作為憲法守護者 12
四、憲法本文的責任政治與質詢 24
五、97修憲後的責任政治與質詢 39
六、立法院調查權 53
七、立法院聽證權 69
八、立法院人事同意權 74
九、大法官同意權 79
十、大法官人數與憲訴法的糾葛 87
十一、藐視國會罪 101
論彈劾與懲戒正當法律程序 103
一、前言 103
二、監察制度的演化 105
三、政務官彈劾與事務官懲戒 118
四、彈劾與懲戒責任原則 128
五、彈劾正當法律程序 143
六、懲戒正當法律程序 164
七、結語 167
英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169
一、英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169
二、責任內閣制 170
三、國會調查權的演變 175
四、證人 183
五、國會質詢 194
六、國會要求交付文書權 207
美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213
一、美國國會調查權為模範 213
二、總統制下的三權分立 215
三、美國國會調查權的演變 218
四、委員會的調查權 228
五、委員會的聽證權 230
六、委員會同意權聽證 233
七、證人 236
八、證人基本權的保障 240
九、刑事藐視國會罪 245
十、傳票民事執行訴訟Civil Enforcement of Subpoenas 247
十一、司法部長Merrick Garland藐視國會案 252
十二、偽證罪與不實陳述罪 254
十三、總統國情咨文 256
德國國會監督法與政治 259
一、德國責任政治體制與國會調查權 259
二、從帝國到威瑪共和的國會調查權 260
三、基本法下的責任內閣制與國會調查權 271
四、國會調查委員會的組織 281
五、調查委員會之調查對象與界線 288
六、證人 295
七、國會的質詢與辯論 307